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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4 筆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 條預覽 ↗
罰鍰及怠金。 三、代履行費用。 四、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預覽 ↗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債權,指對他人有請求給付金錢之權利;所稱債務,指應償還他人金錢之義務;所稱對各種事業之投資,指對未發行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各種公司、合夥、獨資等事業之投資
民法第 213 條預覽 ↗
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預覽 ↗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
破產法第 107 條預覽 ↗
破產債權而行使其權利。 前項規定,於支票及其他以給付金錢或其他物件為標的之有價證券準用之。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7 條預覽 ↗
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32 條預覽 ↗
清算債權而行使其權利。 前項規定,於支票及其他以給付金錢或其他物件為標的之有價證券準用之。
著作權法第 82 條之 2預覽 ↗
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第 13 條預覽 ↗
而涉訟,申請人申請以金錢賠償者,權利回復基金會於給付金錢賠償後,應命該第三人於一定期間向權利回復基金會給付該金錢賠償之金額,但應扣除其取得該財產之對價。 原財產返還義務人已為財產之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00 條預覽 ↗
標的金額或價額雖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但非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事件,仍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不適用小額程序。 小額事件法院認為其案情繁雜或有其他情事認為不適於行小額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7 條預覽 ↗
不予核定者,應敘明理由。 經法院核定之協議書,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預覽 ↗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
勞動事件法第 28 條預覽 ↗
方案。 前項方案,得確認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命給付金錢、交付特定標的物或為其他財產上給付,或定解決個別勞動紛爭之適當事項,並應記載方案之理由要旨,由法官及勞動調解委員全體簽名。
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獎勵檢舉之案件範圍如下: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利益為條件,取得股東會委託書。但代為發放股東會紀念品或徵求人支付予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合理費用,不在此限。 二、利用他人名義取得
性騷擾防治法第 23 條預覽 ↗
之效力;屬涉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經法院核定後之民事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
仲裁法第 37 條預覽 ↗
院裁定即得為強制執行者,得逕為強制執行︰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前項強制執行之規定,除當事人外,對於下列之人,就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第 11 條預覽 ↗
二項所定情形者,第三人應於一年內向權利回復基金會給付金錢賠償,並準用前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
公證法第 13 條預覽 ↗
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
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 3 條預覽 ↗
。 八、與各該對象簽訂其他與保險業務無直接關聯之給付金錢或提供勞務契約。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 28 條預覽 ↗
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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