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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97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應予駁回;經核支票票號0000000之遲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97年11月17日起算,債權人就自97年10月25日起至97年11月16日止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75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應予駁回;經核支票票號0000000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98年5月8日起算,債權人就自97年7月20日起至98年5月7日止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4867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票號0000000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遲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算,債權人就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5718號民事裁定預覽 ↗
其遲延利息應自退票日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起算,債權人就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止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87756號民事裁定預覽 ↗
經核支票號碼0000000其遲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算,債權人就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止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75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應予駁回;經核票號0000000遲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98年3月2日起算,債權人就自97年11月27日起至98年3月1日止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5829號民事裁定預覽 ↗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遲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算,債權人就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日止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三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交通費用:原告戊○○主張其因前揭車禍支出交通費用一萬七千八百五十元,惟遭被告否認,原告戊○○復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確有支出交通費用,則其請求被告賠償交通費用損失,自屬無據,不應准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10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系爭傷害發生時間與上開疾病治療時間相隔亦長達9月餘,自難認此部分之聖保祿醫院醫藥費7,664元為治療系爭傷害之必要費用,從而原告請求聖保祿醫院醫藥費7,664元部分自屬無據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9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則原告僅得以支付命令成立後,有消滅或妨礙被告請求之事由發生為由,始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惟原告提起本訴係主張支付命令確定前之事由,顯與債務人異議之訴之法定要件不符,自屬無據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7703號民事裁定預覽 ↗
96年度促字第47703號債權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就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超過部分,自屬無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9262號民事裁定預覽 ↗
96年度促字第39262號債權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就債權人請求超過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自屬無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8407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人紅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方亞即華峰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就之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超過部分,自屬無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3022號民事裁定預覽 ↗
年度促字第63022號債權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詮佳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就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超過部分,自屬無據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51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以,如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係爭執作為執行名義之支付命令是否有效成立,而非該支付命令核發後或確定後,有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等情,即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不符,自屬無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93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本件經核雙方未約定應付利息,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5,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超過部分,自屬無據,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89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查本件當事人約定清償期限為民國89年12月31日,遲延利息應自該日之翌日即民國90年1月1日起算,債權人就就未屆清償期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2652號民事裁定預覽 ↗
經核其遲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故就票號0000000應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算,債權人就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止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102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存證信函之催告期限應為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亦即債權人就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止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2582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遲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起算,債權人就自借款時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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