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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再易字第6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法院亦不得就他造自認之事實調查證據,另為與其自認事實相反之判斷,並應以其自認為認定事實及裁判之基礎。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更㈠字第51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自認之撤銷,自認人除應向法院為撤銷其自認之表示外,尚須舉證證明其自認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4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則以:伊等僅能依經驗法則認如附表備註欄標示「被告自認」部分之財物為存在(下稱被告自認部分財物),其餘部分財物,原告並未舉證證明,伊等不負賠償責任等語,資為抗辯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三一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若係自認行為,再抗告人提出說明兩造成立合夥之時間為「六十五年四月十二日」,非同年月九日,是否有撤銷自認之意?該自認行為能否撤銷?若僅為法律擬制之自認,是否不能追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即有拘束兩造當事人及法院之效力,法院應認其自認之事實為真,並得據為裁判之基礎,在未經自認人合法撤銷其自認前,法院不得為與自認之事實相反之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368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②查上訴人前開自認並無附加或限制,僅認為被上訴人間應已清償完畢,該自認揆前說明,自有拘束當事人及法院之效力,法院應認其自認之事實為真,在未經自認人合法撤銷其自認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一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謂裁判上之自認,限於對具體事實之陳述,法規或經驗法則不得為自認之對象,換言之,關於事實點有所謂之自認,關於法律點實無自認可言,大理院二年上字第四四號判例亦同此意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88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再按當事人於訴訟上所為之自認,於辯論主義所行之範圍內有拘束當事人及法院之效力,法院應認其自認之事實為真,以之為裁判之基礎,在未經自認人合法撤銷其自認前,法院不得為與自認之事實相反之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當事人於訴訟上所為之自認,於辯論主義所行之範圍內有拘束當事人及法院之效力,法院應認其自認之事實為真,以之為裁判之基礎,在未經自認人合法撤銷其自認前,法院不得為與自認之事實相反之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10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因口誤之自認陳述仍屬自認,除有後述得撤銷之情形外,仍生自認之效力,否則任何人辯稱自認係口誤即得推翻自認之效力,當非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3項之立法目的。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按自認人能證明其自認與事實不符時,得撤銷自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臺中簡易庭年台上字第236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當事人於訴訟上所為之自認,於辯論主義所行之範圍內有拘束當事人及法院之效力,法院應認其自認之事實為真,以之為裁判之基礎,在未經自認人合法撤銷其自認前,法院不得為與自認之事實相反之認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非同法第280條第1項之擬制自認,上訴人不得以該自認係其訴訟代理人所為,非其本人所為,而否認其效力;且上訴人未能證明該自認與事實不符或經被上訴人同意,亦不得任意撤銷自認,殊無從以追復爭執之陳述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0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自認之撤銷,自認人除應向法院為撤銷其自認之表示外,尚須舉證證明其自認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自認之撤銷,以自認人能證明其自認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被上訴人既不同意上訴人撤回前開自認,則上訴人自應證明其前開自認與事實不符,否則即應受其所為前開自認之拘束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89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在未經自認人合法撤銷其自認前,法院不得為與自認之事實相反之認定,而自認之撤銷,自認人除應向法院為撤銷其自認之表示外,尚須舉證證明其自認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按當事人於訴訟上所為之自認,於辯論主義所行之範圍內有拘束當事人及法院之效力,法院應認其自認之事實為真,以之為裁判之基礎,在未經自認人合法撤銷其自認前,法院不得為與自認之事實相反之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按當事人於訴訟上所為之自認,於辯論主義所行之範圍內有拘束當事人及法院之效力,法院應認其自認之事實為真,以之為裁判之基礎,在未經自認人合法撤銷其自認前,法院不得為與自認之事實相反之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4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茲說明如下:(一)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4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於辯論主義所行之範圍內有拘束法院之效力,法院自應認當事人自認之事實為真,以之為裁判之基礎;自認人撤銷其自認者,應向法院為撤銷自認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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