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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9號刑事裁定預覽 ↗
47號裁定駁回抗告、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抗字第1969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五)本院以109年度聲再字第14號裁定駁回、花蓮高分院以109年度抗字第80號裁定駁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9年度抗字第86號刑事裁定預覽 ↗
4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再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臺抗字第326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而確定。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583號刑事裁定預覽 ↗
520號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又經最高法院於111年12月15日以111年度台抗字第1585號裁定駁回抗告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裁定等在卷可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抗字第389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本院經查:㈠按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又經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以裁定駁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又法院認為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預覽 ↗
以102年度聲再字第6號裁定駁回確定,伊又對之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再字第7號裁定駁回確定,伊又對之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再字第1號裁定駁回確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04號民事判決預覽 ↗
3月30日以106年度救字第8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同年5月16日以106年度抗字第544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②原告次於同年4月10日聲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5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以108年5月27日108年度壢小字第619號裁定駁回。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預覽 ↗
年度聲再字第1號裁定駁回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預覽 ↗
號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又再審聲請人對該裁定聲請再審,亦經本院於113年1月30日以112年度聲再字第21號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又再審聲請人對該裁定聲請再審,亦經本院於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312號行政裁定預覽 ↗
年度再字第91號裁定聲請再審,均經原審裁定駁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92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就相對人庚○○部分,經本院於95年1月12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追加,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95年3月15日以95年度抗字第129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月17日以110年度聲再字第6號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又再審聲請人對該裁定聲請再審,亦經本院於110年8月31日以110年度聲再字第14號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261號刑事裁定預覽 ↗
⒊第3次:經原審以110年度聲再字第91號裁定駁回再審聲請,並經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83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確定(下稱第3次再審)。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699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按經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而以裁定駁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4條及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74號民事裁定預覽 ↗
號裁定駁回(下稱系爭140號裁定);再對系爭140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29號裁定駁回(下稱系爭29號裁定);續對系爭29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字第4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已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福留一志(第16屆董事,代表法人為三菱電機株式會社,已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王雲南(第15屆董事、第16屆董事,已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13號行政裁定預覽 ↗
104年度聲再字第14號裁定駁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19號行政判決預覽 ↗
575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及以106年度裁字第1771號裁定駁回其抗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9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抗告,因未依限繳納抗告裁判費,亦經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868號及94年度台聲字第66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是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業已裁定駁回確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再字第50號行政判決預覽 ↗
號裁定駁回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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