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308號
115.08.10審查裁定
再審之訴,經臺南高分院114年度醫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217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抗告無理由而予駁回。聲請人認其於
115年審裁字第1275號
115.07.27審查裁定
執行,經高雄高分院114年度聲再字第108號刑事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2468號刑事裁定發回高雄高分院,復經高雄高分院115年度聲再
115年審裁字第1233號
115.07.22審查裁定
113年5月17日以111年度家上字第72號民事裁定駁回其上訴。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於113年7月31日以113年度台抗字第 575 號民事裁定(下稱最終裁定二),認抗
115年審裁字第1207號
115.07.20審查裁定
) 核此部分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執與系爭再審裁定駁回理由無涉之主觀意見,泛言系爭再審裁定違憲,尚難認對於系爭再審裁定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
115年審裁字第956號
115.05.18審查裁定
上字第1891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定型化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卻未對聲請人於第三審上訴狀中所提出之個別法律爭點進行實質論駁,已構成程序之空洞化,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
115年審裁字第907號
115.05.11審查裁定
自在不得上訴之列。更一審法院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等。 (二) 綜觀此部分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係基於主觀見解,泛言系爭規定及系爭裁定違憲,尚難認對於系爭
115年憲判字第4號【刑事訴訟上訴不可分原則適用範圍案】
115.05.08憲法判決
再審,經臺南高分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11號刑事裁定駁回其再審的聲請,上開駁回非常上訴的判決及駁回再審的裁定,均是在憲訴法施行前送達,自亦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從而此部分的聲請,為
115年審裁字第383號
115.02.10審查裁定
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聲請再審,惟遭原裁定駁回,該裁定顯有理由不備之違法。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未見及此,竟駁回聲請人之抗告,使聲請人須承擔責罰顯不相當之刑罰,致憲法保障人身自
114年審裁字第1049號
114.09.12審查裁定
非無理由,系爭裁定對此雖未詳加審究,惟不影響系爭裁定駁回再審聲請之結果等為由,認聲請人之抗告難認為有理由,而予以駁回確定。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就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當
114年審裁字第893號
114.08.12審查裁定
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二)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
114年審裁字第894號
114.08.11審查裁定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12號刑事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終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264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以抗告為無理由駁回確定。聲請人
114年審裁字第887號
114.08.08審查裁定
間非屬民事上僱傭關係之見解不同,顯見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8條、第15條及第22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權、工作權與財產權,且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
114年審裁字第856號
114.07.31審查裁定
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並作為裁定駁回之理由,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系爭裁定二未就確認界址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妥適認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及訴訟
114年審裁字第822號
114.07.29審查裁定
議,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062號刑事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認無理由而駁回確定,是本件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
114年審裁字第705號
114.07.04審查裁定
他造當事人地位之聲請人所得據以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裁定駁回再抗告,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
114年審裁字第687號
114.07.03審查裁定
月16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4號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足堪認聲請人至遲於109年12月16日前已收受確定終局判決,依上開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持之
114年審裁字第674號
114.06.30審查裁定
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交上字第19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字第1681號判決之上訴,是本件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
114年審裁字第670號
114.06.27審查裁定
旨略以:聲請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遭法院裁定駁回而提起抗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監簡抗字第3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以聲請人起訴未記載當事人、訴之聲明、未預納
114年審裁字第507號
114.05.19審查裁定
請人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提起反訴,經系爭第一審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系爭第二審裁定以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聲請人猶不服,提起再抗告,末經系爭終審裁定一以抗告
114年憲裁字第69號
114.05.14
訴,臺高院於109年8月17日俱以上訴逾期為由,裁定駁回上訴。聲請人進而對該駁回上訴裁定提起抗告,最高法院認A罪部分係屬不得抗告於第三審之案件,B罪部分上訴並未逾期,乃於109年1
114年審裁字第475號
114.05.13審查裁定
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見解為爭執,未具體敘明系爭判決所
114年審裁字第472號
114.05.13審查裁定
院(下稱新北地院)111年度家婚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駁回聲請,聲請人提起抗告,經新北地院111年度家聲抗字第65號民事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抗字
114年審裁字第462號
114.05.09審查裁定
,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91號刑事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3年度抗字第10號刑事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再抗告,經系爭裁定認無理由而駁
114年審裁字第388號
114.04.17審查裁定
利於聲請人之見解,導致聲請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遭裁定駁回,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核本件聲請意旨,應係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理,先
114年審裁字第316號
114.03.31審查裁定
請,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法定期間,應以再審遭該院裁定駁回之時點起算,而未逾越6個月法定期間。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527號及第671號裁定誤未逾法定期間之聲請為逾期而不受理,憲法
固定顯示前 25 件,找特定案件請輸入字號或關鍵字
預覽
憲法法庭文書即點即預覽,選一件看主文
法規
12,835 部
判決
2,249 萬+ 篇
憲法法庭
22,040 件
函釋
76,192 則
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