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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4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搭乘公車途中,遭告訴人王○○勸阻其飲酒及勸其戴上口罩,其後被告口出「妳要小心喔、妳要非常小心喔、妳要很小心喔、妳要非常小心喔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件抗告意旨略以:系爭建物所有權之歸屬,應屬實體事項之爭執,執行法院並無實體調查審認之權限,相對人主張渠等為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異議之訴,要非同法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執字第693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故強制執行程序中,如涉及私權之爭執,而其權益關係未盡明確時,應由當事人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謀求救濟,要非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聲明異議所能解決(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5906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故強制執行程序中,如涉及私權之爭執,而其權益關係未盡明確時,應由當事人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謀求救濟,要非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聲明異議所能解決(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5363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故強制執行程序中,如涉及私權之爭執,而其權益關係未盡明確時,應由當事人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謀求救濟,要非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聲明異議所能解決(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預覽 ↗
」之記載,應更正為「準此,債務人主主張與相對人林淑蘭、李秋蘭、葉美玲、余增財、黃靜芳間有借貸債權乙節,本院認要非可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8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空言抗辯遺囑二之筆跡與陳炳灯之前之書寫習慣有別,遺囑二並非陳炳灯所親簽云云,惟遺囑二之簽名為真正等情,已如前述,依前開規定及說明,遺囑二推定為真正,原告復未能舉證推翻,是此部分抗辯,要非可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244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故強制執行程序中,如涉及私權之爭執,而其權益關係未盡明確時,應由當事人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謀求救濟,要非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聲明異議所能解決(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132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故強制執行程序中,如涉及私權之爭執,而其權益關係未盡明確時,應由當事人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謀求救濟,要非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聲明異議所能解決(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抗字第1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抗告人所主張之優先承買權是否存在,即屬實體爭執,應由抗告人另向民事法院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方可解決,要非聲明異議所得救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9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羈押決定乃法院審理案件之初步階段,尚未涉及本案犯罪事實之認定,從而決定羈押與否,法院心證形成之程度,要非必以確認被告果有成立犯罪始得為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93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羈押決定乃法院審理案件之初步階段,尚未涉及本案犯罪事實之認定,從而決定羈押與否,法院心證形成之程度,要非必以確認被告果有成立犯罪始得為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重家財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存款憑條為佐(見本院卷二第303至307、315、317至319頁),又系爭被告合庫銀行土城分行帳戶存款係屬被告因贈與所得財產(此部分理由詳後述),是被告抗辯上情,要非無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222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故強制執行程序中,如涉及私權之爭執,而其權益關係未盡明確時,應由當事人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謀求救濟,要非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聲明異議所能解決(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
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秩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且依其等陳述,係陳華威先發動攻擊,異議人免遭加害,反抗乃屬本能,要非刻害加害對方,參酌陳華威僅右手及右臉擦挫傷,對比聲明異議人所受傷害,兩者輕重顯然有別,故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6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核其抗告意旨所述無論是否為真,因屬本票債務存否之實體法律爭執,即僅得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要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42號民事裁定預覽 ↗
核其抗告意旨所述已繳款一節,不論是否真實,乃屬本票債務存否之實體上爭執事項,要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抗告人應另循訴訟程序以資解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3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核其抗告意旨所述無論是否為真,因屬本票債務存否之實體法律爭執,即僅得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要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5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查,抗告人主張之情節,核屬實體上之爭執事項,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資以解決,要非本非訟事件程序得為審究,故仍應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抗字第27號民事裁定預覽 ↗
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而法院僅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即為已足,至於當事人間實體上之爭執,應循訴訟程序以資解決,要非非訟裁定法院所得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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