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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2年憲判字第1號【祭祀公業派下員資格案(二)】
112.01.13憲法判決
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仍繼續存在之法律關係,此種情形要非新法規之溯及適用,故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本庭111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參照)。又2、祭祀公業之設立,其最主要目的在祭祀祖先發
會台字第11418號
105.07.29
復職,使因涉小錯而遭起訴判刑後撤職停役之軍人,只要非屬過失犯,軍旅生涯長久之努力於一夕之間化為烏有,造成難以回復之嚴重損害,顯然違反比例原則;系爭規定限定「過失犯」始得申請核予復職
會台字第9377號
98.12.11
財產權受有侵害云云,核屬對於法院見解當否之指摘,要非具體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
會台字第8757號
97.10.09
害云云。查其所陳,僅在指摘法院裁判本身違反憲法,要非具體客觀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究竟如何牴觸憲法,而致其工作權因此受有如何之侵害。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
會台字第8667號
97.10.09
請人上述聲請意旨(1)核屬對法院見解當否之爭執,要非本院大法官所得審查之客體;又本院釋字第二二八號解釋之解釋標的及內容均已闡述甚詳,並無疑義,聲請人亦未提出有補充解釋必要之正當理由
會台字第8654號
97.10.09
其所陳,係屬對法院適用法律所表示見解當否之爭執,要非具體客觀指摘上開裁定所適用之法律究竟發生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以致其憲法上權利受有如何之侵害。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會台字第8768號
97.05.30
補發退休金,有所違誤,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要非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
會台字第8611號
97.04.18
侵害等語。核其所陳,係就法院見解之當否而為爭執,要非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台字第8751號
97.04.03
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核屬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要非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綜上所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合,依
會台字第8481號
97.04.03
核其所陳,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不當,要非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發生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並致其訴訟權及財產權於客觀上受有如何之侵害。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
會台字第8532號
97.02.22
核其所陳,係在爭執法院證據取捨及認事用法之當否,要非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發生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並致其憲法上何種權利受有如何之侵害。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會台字第8438號
97.02.01
所陳,係在爭執法院訴訟進行及認事用法結果之當否,要非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竟如何牴觸憲法,而致其平等權及訴訟權因此受有如何之侵害。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會台字第8408號
96.11.30
爭執改制前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認事用法當否,要非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判決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
會台字第8638號
96.11.30
釋。核其所陳,聲請人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要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台字第7892號
96.11.30
算退休金,有所違誤,核屬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要非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會台字第8331號
96.09.28
所 陳,係在爭執原課稅處分與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要非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符,
會台字第7943號
96.09.14
未為相同判斷等情事,核屬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要非憲法解釋之對象。又聲請人聲請補充解釋之部分,聲請書中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指稱本院釋字第四九三號解釋漏未論證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具特別
會台字第8141號
96.09.14
聲請之原因案件管轄問題,核屬法院認事用法之範圍,要非本院大法官解釋之對象。 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九十四上聲議八四○書函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確
會台字第8398號
96.06.22
陳,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上開裁定認事用法之不當,要非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
會台字第7069號
96.06.01
末句參照),是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之規定,要非聲請人於原因案件之裁判上或本件聲請解釋程序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依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五七二號及五九○號解釋之意旨,此一部分違憲審查
會台字第7899號
96.06.01
二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執之聲請解釋憲法,要非屬得審查之範圍。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台字第8383號
96.04.27
違背最高法院判例,致其訴訟權及審級利益受有侵害,要非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有如何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
會台字第7946號
94.12.23
,核屬適用法規有無錯誤及是否得為聲請再審之問題,要非法令違憲之疑義,故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釋字第601號
94.07.22大法官解釋
)。其對性質上屬於國家機關之法院為迴避之聲請者,要非迴避制度之所許。至其聲請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全體法官或司法院大法官全體迴避者,非特因此等之全體法官或大法
釋字第580號
93.07.09大法官解釋
租制度,減租條例對出租人契約自由及財產權之限制,要非出租人所不能預期,衡諸特殊之歷史背景及合理分配農業資源之非常重大公共利益,尚未違背憲法上之信賴保護原則。 減租條例第五條前段關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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