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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上字第4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既判力不及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發生之新事實,判決之既判力,僅關於為確定判決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狀態而生,故在確定判決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所發生之事實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再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日)前已存在11-3113年4月16日劉淑惠寄予許永諒先生之信封非前案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108年7月11日)前已存在11-4郵件目前處理結果、過程明細(本院卷第487頁)非前案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當庭曉諭原告不得再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追加其他應受判決事項,此業據載明於該日言詞辯論筆錄中(見本院卷第38頁反面),惟原告仍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6年6月23日,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再字第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前程序二審中原鑑定結果與上開3件比較標的,均屬前程序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證物,是以系爭報告書係依前程序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證物而製成之證物,可認係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為訴之變更或追加者,其起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裁定駁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既判力不及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登生之新事實,判決之既判力,僅關於為確定判決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狀態而生,故在確定判決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所發生之事實,並不受其既判力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係於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此為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上訴人得主張之事由,乃上訴人未為主張,其依該事由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於法不合等語,資為抗辯。
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預覽 ↗
依上開規定及說明,關於假執行之聲請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本件聲請既於上開事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2年9月6日始行提出,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再微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前揭證據均為原確定判決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所存在、或基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所存在之證據所製作,符合司法院釋字第355號理由書末段「依據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證物而製作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於114年9月15日始以民事訴之變更追加暨聲請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狀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782號民事裁定預覽 ↗
然相對人遲至本訴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具狀提起反訴,其反訴自屬不合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3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經查,被告丙○○、甲○○被訴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己○○被訴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言詞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3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經查,被告乙○○、甲○○被訴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己○○被訴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言詞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3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經查,被告乙○○、甲○○被訴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己○○被訴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言詞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3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經查,被告乙○○、甲○○被訴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己○○被訴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言詞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3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經查,被告胡哲源、王志偉被訴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丁○○被訴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3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經查,被告胡哲源、王志偉被訴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丁○○被訴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言
新店簡易庭115年度店簡字第46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以,原告因撤回其訴而聲請退還裁判費,自以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若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撤回者,即不得依前開規定聲請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再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查,原確定判決於108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月12日判決確定,再審原告提出之系爭對話紀錄係於112年2月11日作成,而於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尚未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為訴之變更或追加者,其起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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