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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主文原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調字第21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原告所欲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數額究竟多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家他字第11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嗣上開訴訟事件,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業經聲請人撤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他字第130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原告即反請求被告(下稱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即反請求原告(下稱被告)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家救字第135號裁定就原告請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財訴字第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關於反訴之上訴聲明,就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㈢以上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6,855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財訴字第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關於反訴之上訴聲明,就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㈢以上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6,855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財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查:一、關於本院109年度家財訴字第10號本訴之上訴聲明,就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6,050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財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查:一、關於本院109年度家財訴字第10號本訴之上訴聲明,就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6,050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5年度家救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救字第9號聲請人黃O宏代理人王滋靖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許O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救字第10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救字第101號聲請人丁○明代理人王勝彥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丁○任等人間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救字第1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救字第117號聲請人A01代理人嚴怡華律師相對人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1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人已於原審起訴時聲請訴訟救助,業經原法院以100年度家救字第10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前開說明,該准許裁定之效力及於本案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財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訴部分:原審之原告即反請求被告劉湘云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110年度家財訴字第10號;反請求部分:原審之被告即反請求原告李子軒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111年度家財訴字第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家調字第1389號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之關係人,為了解案件詳情。為此,爰依法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財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訴部分:原審之原告即反請求被告劉湘云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110年度家財訴字第10號;反請求部分:原審之被告即反請求原告李子軒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111年度家財訴字第2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救字第1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救字第124號聲請人鄭○琪代理人許世彣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曾○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家救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救字第5號聲請人崔孟錚代理人廖虹羚律師相對人吳隆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595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年度重家財訴字第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重家財訴字第八號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之歷次法庭錄音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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