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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小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以之為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理由,亦應比照前開法定程式之規定,將該違反證據法則之具體內容予以表明,而不得對於第一審裁判所為之事實認定,漫為違反證據法則之指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小上字第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於上訴意旨謂:原判決忽略京站大樓使用執照關於停車位差異之記載,逕依契約文字認定事實,違背論理法則、經驗法則、證據法則等語,則未據表明所稱論理法則、經驗法則、證據法則之具體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小上字第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㈧綜上所陳,本件上訴理由狀所載之內容,僅泛以原審判決違反證據法則、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等圖使原審判決與違背法令之要件相結合,實際上並未實質指出原審判決所違背之證據法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小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雖執原審判決違背證據法則、適用錯誤法條等等為其上訴理由,但其於上訴狀並無具體表明原審判決關於何項事實認定違背證據法則,亦無表明所指摘之證據法則之具體內容及具體法令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小上字第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其為經驗法則、證據法則者,亦應具體指摘揭示該經驗法則或證據法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小上字第10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查上訴人雖以原判決違背證據法則為由提起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小上字第一六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當事人以判決違背經驗法則,證據法則為理由,提起上訴者,其上訴狀或其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經驗法則,證據法則。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438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㈤原確定判決之認定有下述違反經驗法則及證據法則之情事:⒈原確定判決關於報案事實記載,有違經驗法則及證據法則,關於一審、二審所載99年1月4日報案事實,有報案時間、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小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經查,上訴人雖執原審判決違背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等為其上訴理由,但其於上訴狀並無具體表明原審判決關於何項事實認定違背證據法則,亦無表明所指摘之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之具體內容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九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違反何項證據法則,始係以判決違法為上訴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小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認定事實不得違反證據法則,而所謂證據法則,乃指法院調查證據認定事實所應遵守之法則,亦包括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0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揆諸本件原判決既係以上訴人如依證據法則為「形式審查」,即顯而易見國防部情報局認定被上訴人觸犯叛亂罪,尚難認確有實據,然上訴人未依證據法則為審查,即認定被上訴人觸犯叛亂罪確有實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自聲請人前揭上訴理由觀之,聲請人除抽象指摘本院台北簡易庭96年度北小字第4380號判決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有違背證據法則及論理法則之情形外,對於該項判決究竟係違反何項證據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就其中供述之一部認為真實者予以採取,亦非證據法則所不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原確定判決既已於理由中詳述再審被告係因再審原告未告知吳邱秀琴患有肺結核病而誤予承保之情形,並為其論斷之依據,尚無違反證據法則或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而再審原告並未具體陳明該論斷有何違反證據法則之情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小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之上訴理由雖指摘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依證據而違反證據法則及論理法則,惟未具體指摘並揭示係違反何證據法則、論理法則,實則係就原審法院證據取捨及認定事實之事項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小上字第六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查本件上訴理由雖泛以原判決認定事實違背經驗法則及證據法則,惟未能具體指摘揭示該經驗法則或證據法則,自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顯不合法,依上揭說明,應以裁定駁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交上再字第1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再審意旨略以:系爭路口位於臺北市中正區,原確定判決將系爭路口記載為大安區,足認原確定判決對區域地理認知經驗不足,違背證據法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小上字第9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其為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證據法則,亦應具體揭示該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證據法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小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指陳原審判決有違背證據法則一節,自不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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