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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297號
115.08.05審查裁定
第222條、第277條、第286條之論理、經驗、證據法則、損害賠償法理、過失相抵原則、事實認定錯誤及未踐行正當法律程序,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第16條保障人
115年審裁字第1283號
115.07.29審查裁定
稱系爭裁定)違背法令,且違背論理法則、經驗法則、證據法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及訴訟權,應受違憲宣告;又系爭判決一及三所適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
115年審裁字第276號
115.01.26審查裁定
據取捨、事實認定並未悖離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除系爭不起訴處分書就追訴權時效完成部分有所誤認外,其餘適用法律皆無違誤,認聲請人聲請准許對另2名牙醫師提起自訴部分為無理由
114年審裁字第433號
114.04.30審查裁定
之不實證詞作為判決依據,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亦違反法安定性原則,且有違背法令之情形,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規定保障之財產權。乃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
114年審裁字第400號
114.04.18審查裁定
而採為判斷聲請人有罪之依據,此部分採證難謂無違反證據法則;惟系爭第二審判決並非專以系爭自白作為判決基礎,綜合卷內其他證據資料,仍無礙於聲請人犯行之認定等為由,認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
113年審裁字第985號
113.12.27審查裁定
必須服膺於法律上之論理法則、經驗法則、邏輯法則、證據法則、程序正義原則等,惟本案事實審法院於適用法律及審理程序上均有違誤,詎料最高法院卻拒未審理,以系爭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系爭裁
113年審裁字第40號
112.12.16審查裁定
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關票據原因關係舉證之證據法則適用,與最高法院歷來相關裁定之見解相佐;且遽認第一審法院未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於法有據;又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上字第33號
112年審裁字第1299號
112.05.29審查裁定
撤回自請離職意思表示,屬判決不備理由及違反經驗、證據法則,適用法律上顯屬謬誤,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
112年審裁字第767號
112.03.11審查裁定
關係之第三人」之認定及適用,違反原則性、通案性之證據法則,未能妥善照顧聲請人及其員工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生存權、財產權、營業自由及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自屬違憲等語。 二、按人民就
112年審裁字第624號
112.02.17審查裁定
及確定終局裁定理由前後矛盾,顯有違背論理、經驗及證據法則,並有牴觸憲法第15條人民財產權、第16條訴訟權所保障之審級制度及公平審判原則等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
112年審裁字第508號
112.02.02審查裁定
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認定犯罪事實違反論理法則、證據法則與經驗法則,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5條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等,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
112年審裁字第194號
112.01.17審查裁定
應保護勞工之本旨,恣意判斷,完全違反論理、經驗及證據法則,侵害聲請人應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
111年審裁字第1399號
111.12.29審查裁定
台上字第219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違反證據法則,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8條第2項(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第16條保障
111年審裁字第1413號
111.12.26審查裁定
決(下稱系爭判決),裁判理由矛盾且違背法令,不符證據法則,牴觸憲法規定,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關於系爭裁定部分: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之不
111年審裁字第1253號
111.12.16審查裁定
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753號刑事判決,違反證據法則且未糾正偵查程序之諸多違法,應予撤銷。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753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
111年審裁字第962號
111.11.30審查裁定
第115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判決違背證據法則及判決理由不備之情形,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
111年審裁字第837號
111.11.21審查裁定
肆六(二)、貳甲二(下合稱系爭決議與判例等)違反證據法則、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侵害其受憲法第8條及第16條保障之人身自由與訴訟權。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
111年憲裁字第1651號
111.10.03
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證據法則、罪刑相當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爰聲請法
111年憲裁字第842號
111.08.09
足以影響有罪判決,自屬違法判決;檢察官之舉證有違證據法則,縱聲請人舉證有利之證據及證述,均無法得公平審判,推翻有罪判決,聲請解釋憲法。(二)檢察官並未提出聲請人構成累犯之主張及具體
111年憲裁字第368號
111.06.29
判決),未對聲請人所提之疑問進行查證,欠缺嚴格之證據法則,違反論理法則,有違憲法等語。 二、 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
111年憲裁字第198號
111.05.06
背刑事訴訟法第161條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之規定、證據法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無罪推定原則;同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94號刑事裁定違法認定事實;同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12號民
111年憲裁字第179號
111.04.27
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濫用自由心證,違反證據法則,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
110年度憲二字第341號
110.12.24
第1519次會議對於聲請人之不受理決議,嚴重違反證據法則,再次提證,聲請解釋案。
110年度憲二字第231號
110.12.24
並非僅為法律見解之問題,系爭不受理決議之認定違反證據法則及邏輯論理法則等語。 (三)按本院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所為程序上之不受理決議,均依大審法為之,大審法亦無聲明不服之規定。系爭不
110年度統二字第30號
110.12.17
277條、第281條關於時效取得所有權規定及引用證據法則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29年渝上字第378號民事判例、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893號、100年度判字第1761號判決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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