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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6號行政判決預覽 ↗
1,465,720元,證明力不足。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48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本文明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所稱證明力,包括證據之信用性及狹義之證明力在內。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四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當事人等為辯論證據之證明力,即得使用彈劾證據,提出該被告以外之人先前在審判外所為「自我矛盾之陳述」,以彈劾(減低、打擊)其在審判中所為陳述之證明力,俾加強證據證明力之真實性,使法院為適正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3年度原上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否認供述之證明力如被判斷為低下,自白之證明力自然會被提高。相對,如無法否定否認供述之證明力,光憑此點,自白證明力即會受到削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九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一)、現行刑事訴訟之證據法制,採證據能力及證明力兩層次思維,證據能力為證據資格,事實審法院所採納之證據,如非欠缺證據能力之證據,其次之思維,即屬證明力範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3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積極證據「推論」的範圍:積極證據對於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即所謂證據證明力,可區分為直接證明力及間接證明力,直接證明力係指可以依積極證據的存在而直接證明待證事實的存在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九六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之。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交聲再字第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如證據業經法院本其自由心證予以取捨及判斷,當事人如僅係對證據證明力持相異評價,即不能以此為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8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積極證據「推論」的範圍:按檢察官所提出之積極證據對於證明被告犯罪事實存在與否,即所謂證據證明力,可區分為直接證明力及間接證明力,直接證明力係指可以依積極證據的存在而直接證明待證事實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63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基於上開嚴格證明法則及對自白證明力之限制規定,所謂『其他必要之證據』,自亦須具備證據能力,經合法調查,且就其證明力之程度,非謂自白為主要證據,其證明力當然較為強大,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三二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倘若非常上訴理由係對卷內同一證據資料之證明力持與原判決相異之評價,而憑持己見漫指原判決認定事實不當,與卷內證據有違,而指摘原判決有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法,即係對事實審法院證據取捨與證據證明力判斷裁量權之行使當否所為之任意指摘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四八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查,聲請人認非法搜索所得之證據,依法應無證據能力及證據證明力,原審法院就此重要之證據竟漏未審酌,依法聲請再審云云。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案發當時拍攝之錄影光碟非連續拍攝,此部分證明力不足採信云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6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積極證據「推論」的範圍:按檢察官所提出之積極證據對於證明被告犯罪事實存在與否,即所謂證據證明力,可區分為直接證明力及間接證明力,直接證明力係指可以依積極證據的存在而直接證明待證事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4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採取證據法定原則,使自白僅具有一半之證明力,尚須另有其他補強證據以補足自白之證明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採取證據法定原則,使自白僅具有一半之證明力,尚須另有其他補強證據以補足自白之證明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上字第15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採取證據法定原則,使自白僅具有一半之證明力,尚須另有其他補強證據以補足自白之證明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8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堤防用地)之範圍,換言之,其證明力,均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竊佔「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管理之堤防用地之事實,更進而言之,其證明力,均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竊佔之故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採取證據法定原則,使自白僅具有一半之證明力,尚須另有其他補強證據以補足自白之證明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採取證據法定原則,使自白僅具有一半之證明力,尚須另有其他補強證據以補足自白之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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