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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移送併案審理之檢察官以被告違反商標法部分,與本件被告所涉犯之違反菸酒管理法有牽連犯關係,惟對於被告違反商標法部分,全然未為調查或查證,亦未繕具併案意旨書,即行移送併案審理,刑事訴訟法並未採取起訴狀一本主義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7年度抗字第3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刑事訴訟法因此在第三章規定了法院職員迴避的事由,而排除法官的偏見以及預斷固然是刑事訴訟法第17、18條所規定迴避事由的核心原則,但由於我國刑事訴訟程序結構上並未採取所謂起訴狀一本主義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285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㈩起訴狀一本主義、當事人主義、實質正當法律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二七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按我國刑事訴訟之審判,採彈劾主義,犯罪事實須經起訴,始得予以審判,但因起訴之方式不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及訴因主義,而採書面及卷證併送主義,起訴書須記載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查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並不採起訴狀一本主義,檢察官於起訴時本已提出不利於上訴人之證據,到庭實行公訴時,如已陳述其起訴之要旨如起訴書所載等情,即非必須再提出其他新訴訟資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О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我國刑事訴訟之審判,採彈劾主義,犯罪事實須經起訴,始得予以審判,但因起訴之方式不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及訴因主義,而採書面及卷證併送主義,起訴書須記載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一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現行「卷證併送」之刑事訴訟體制,有別於「起訴狀一本主義」,關於證據之調查,當事人對於證據之「捨棄繼續調查」與「捨棄」,須嚴加區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九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我國刑事訴訟之審判,採彈劾主義,犯罪事實須經起訴,始得予以審判,但因起訴之方式不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及訴因主義,而採書面及卷證併送主義,起訴書須記載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5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按我國刑事訴訟之審判,採彈劾主義,犯罪事實須經起訴,始得予以審判,但因起訴之方式不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及訴因主義,而採書面及卷證併送主義,起訴書須記載犯罪事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簡字第186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按「我國刑事訴訟之審判,採彈劾主義,犯罪事實須經起訴,始得予以審判,但因起訴之方式不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及訴因主義,而採書面及卷證併送主義,起訴書須記載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六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㈣或謂我國未採訴因制度,未如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五項之規定,得為預備或擇一訴因之記載【參見「刑事訴訟起訴狀一本主義與配套制度」法條化研究報告(上),第二四九頁以下,最高法院學術研究會編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7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我國刑事訴訟之審判,採彈劾主義,犯罪事實須經起訴,始得予以審判,但因起訴之方式不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及訴因主義,而採書面及卷證併送主義,起訴書須記載犯罪事實、證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上易字第21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按我國刑事訴訟之審判,採彈劾主義,犯罪事實須經起訴,始得予以審判,但因起訴之方式不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及訴因主義,而採書面及卷證併送主義,起訴書須記載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8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我國刑事訴訟之審判,採彈劾主義,犯罪事實須經起訴,始得予以審判,但因起訴之方式不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及訴因主義,而採書面及卷證併送主義,起訴書須記載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壢簡字第14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聲請人雖認被告係犯同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尚有誤會,又「我國刑事訴訟之審判,採彈劾主義,犯罪事實須經起訴,始得予以審判,但因起訴之方式不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及訴因主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02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被告於101年3月7日具狀提起上訴之理由略以:「原審判決未斟酌損害財產之法益僅新台幣(下同)3千元,逕以偏見及起訴狀一本主義而對被告為不利益之審理,妨礙真實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2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我國刑事訴訟之審判,採彈劾主義,犯罪事實須經起訴,始得予以審判,但因起訴之方式不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及訴因主義,而採書面及卷證併送主義,起訴書須記載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國審抗字第13號刑事裁定預覽 ↗
⒉國民法官法第43條的規定,顯係對於起訴程序之規定,起訴書記載是否必然違反國民法官法第43條第4項之要求,應考量我國國民法官制度採取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下之起訴狀一本主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89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被告所犯係竊盜罪,業據本院認定如前,而按「我國刑事訴訟之審判,採彈劾主義,犯罪事實須經起訴,始得予以審判,但因起訴之方式不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及訴因主義,而採書面及卷證併送主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五七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按,我國刑事訴訟之審判,採彈劾主義,犯罪事實固須經起訴,始得予以審判,但因起訴方式不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及訴因主義,而採書面及卷證併送主義,起訴書須記載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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