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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3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標準審酌,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無法足以讓法院,在超越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推論出致使被告定罪的犯罪事實。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8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的標準,審酌是否足以讓大部分具備通常理性的人,以一般常識及經驗判斷,在超越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是否可以推論出待證之犯罪事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王子平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所為裁定的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主文原裁定的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參、四最後一行關於「超越合理懷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4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時即未超越合理懷疑,不得為有罪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時即未超越合理懷疑,不得為有罪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的標準,審酌是否足以讓大部分具備通常理性的人,以一般常識及經驗判斷,在超越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是否可以推論出待證之犯罪事實。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6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的標準,審酌是否足以讓大部分具備通常理性的人,以一般常識及經驗判斷,在超越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是否可以推論出待證之犯罪事實。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易字第252 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時即未超越合理懷疑,不得為有罪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20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的標準,審酌是否足以讓大部分具備通常理性的人,以一般常識及經驗判斷,在超越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是否可以推論出待證之犯罪事實。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時即未超越合理懷疑,不得為有罪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時即未超越合理懷疑,不得為有罪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交上易字第3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綜上所述,被告所述顯與事證不符,且與經驗常情、邏輯推理及客觀情況事實相違,則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超越合理懷疑被告確有酒後駕車之犯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的標準,審酌是否足以讓大部分具備通常理性的人,以一般常識及經驗判斷,在超越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是否可以推論出待證之犯罪事實。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79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的標準,審酌是否足以讓大部分具備通常理性的人,以一般常識及經驗判斷,在超越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是否可以推論出待證之犯罪事實。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的標準,審酌是否足以讓大部分具備通常理性的人,以一般常識及經驗判斷,在超越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是否可以推論出待證之犯罪事實。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58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的標準,審酌是否足以讓大部分具備通常理性的人,以一般常識及經驗判斷,在超越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是否可以推論出待證之犯罪事實。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時即未超越合理懷疑,不得為有罪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訴緝字第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時即未超越合理懷疑,不得為有罪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原上易字第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標準審酌是否足以讓通常一般理性之人,以一般常識及經驗判斷,在超越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是否可以推論出待證的犯罪事實。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時即未超越合理懷疑,不得為有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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