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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15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被告斯時戶籍亦確設於該址,有戶役政查詢資料在卷足憑,益徵該址確為對被告有效之送達地址無訛,核先敘明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被告黃○於95年9月13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足憑(見本院卷㈢第243頁),其繼承人A○○已於95年10月11日辦畢繼承登記,有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為憑(見本院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撤緩字第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害人林芯蘭另提出刑事陳報狀表示:受刑人林承億沒有還任何錢,履行他應該受的處罰,請求撤除他的緩刑等語,有刑事陳報狀1紙在卷足憑。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毒抗字第1720號刑事裁定預覽 ↗
次,嗣為警於同日下午5時30分查獲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即偵查中坦承不諱,而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果,確呈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有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足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年6月29日到署繳納款項,經合法送達受刑人,然受刑人均未到案乙節,亦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及送達證在卷足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5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告訴人確因此受有背部鈍挫傷乙節,亦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所出具之論斷證明書1份在卷足憑,自信屬實。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毒抗字第284號刑事裁定預覽 ↗
紀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尿液」初步鑑驗報告單1紙在卷足憑,是被告辯稱警詢採尿過程有瑕疵乙節,自不足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0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廖火已於31年8月29日死亡,其應有部分4800分之15應由被告廖葉等17人繼承(如附表2-4所示),此有被繼承人廖火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足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58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之公務電話紀錄在卷足憑(分見本院卷第33頁及第35頁),是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98號行政判決預覽 ↗
(請求撤銷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106年度執罰字第00000000號所為之執行程序),此有原告合併提出之告行政訴訟撤銷交通裁決訴訟狀及行政起訴狀足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繼字第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聲請人合法送達收受,逾期未補正,此有本院函文及送達回證足憑,從而,本院綜上所認,即難為本件聲請之准許,依法即應予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交上易字第20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乃再向被告前於警詢時陳報之居所為送達,均遭查無此人而退回,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憑(本院卷第53頁至第60頁)。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乃傳喚被告到庭進行準備程序,被告於準備程序當日係坐輪椅進入法庭,經法院多次點呼被告姓名,惟被告並無反應等情,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9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37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有本院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訊問筆錄在卷足憑(見本卷卷第二五、二六頁),本院認被告於犯後已展現相當誠意向告訴人致歉,並以適當方式回復告訴人之名譽,是雙方無法達成和解,
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秩字第84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⑵被移送人乙○前曾於95年7月7日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經法院裁處罰鍰新台幣一萬元確定,此有被移送人乙○之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竟仍不知悔改警惕,再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887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異議人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遵本院通知提出屋頂突出物部分之鑑價報告而另支出鑑定費用4,400元,有佳泰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99年1月25日收據影本在卷足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交簡字第16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被告於員警測試時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高達0.82毫克,有酒精濃度測試單1紙在卷足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交簡字第78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被告於員警測試時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高達0.81毫克,有酒精濃度測試單1紙在卷足憑。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6年度國抗字第22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㈢、因抗告人再次未遵期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法院於106年3月23日裁定駁回抗告,同裁定於106年3月29日送達抗告人,亦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足憑(原審卷第21頁、第24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三О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足憑,被告於犯罪後業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和解,有臺南縣佳里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一份在卷足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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