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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三七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過失犯罪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刑法第七十五條定有明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8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即屬違背注意義務,亦即過失犯之不法構成要件並非屬完整之構成要件,而是有待補充之構成要件,行為人致人於傷,其行為有無具有過失犯之行為不法,其結果有無具有過失犯之結果不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撤緩字第一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在前犯罪尚未經法院判決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前,行為人再因過失犯罪,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同時宣告緩刑,並經確定後,前犯罪始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者,因後犯罪係因過失犯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㈤、被告85件過失犯行之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逾六個月,得否易科罰金之規定迭經修正。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一七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因過失犯罪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即撤銷緩刑之宣告以故意犯為限,經查受刑人八十六年九月十日所犯過失致死罪係過失犯,原審竟據以撤銷抗告人之前之緩刑宣告,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聲再字第268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原確定判決係以聲請人陳泰融於過失犯後,未知即時悔悟,於不到1年之時間即故意犯罪為由,撤銷聲請人陳泰融、三德公司之緩刑宣告,惟原確定判決關於過失犯部分,經本院以114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二一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應係指該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指之「緩刑期內所犯之罪」或「緩刑前所犯之罪」係因過失犯罪者而言,並非指被宣告緩刑之罪係因過失犯罪者甚明。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上易字第2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即屬違背注意義務,亦即過失犯之不法構成要件並非屬完整之構成要件,而是有待補充之構成要件,行為人致人於傷,其行為有無具有過失犯之行為不法,其結果有無具有過失犯之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9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交上易字第4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被告素無前科,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案為初犯並為過失犯,犯後已坦承過失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及履行賠償,因認被告經此次偵審程序,已生警惕,信無再犯之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5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結果有無具有過失犯之結果不法,而符合過失犯之不法構成要件,具備過失犯之構成要件該當性,有待法官就個案加以審酌判斷;亦即法官必須就個案審酌,行為人之行為是否具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投刑簡字第七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二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原審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但第七十五條但書有說明,如過失犯罪不在此限,受刑人正符合過失犯罪之情事,所以不服緩刑之撤銷,為此依法提出抗告云云。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交上易字第29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被告素無前科,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案為初犯並為過失犯,犯後已坦承過失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民事調解,同意賠償附件所示金額,本院衡酌上情,並考量被告已有年紀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一一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明文規定受緩刑宣告期間內,因過失犯罪則不在此限。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二六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過失犯罪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甚明,綜觀上揭規定,應係指緩刑前更犯他罪,為過失犯罪,而於緩刑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始得適用,查本件抗告人另犯之持有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9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過失犯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之低度行為,應為其過失犯販賣禁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三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被告所再犯之上開二罪均屬故意犯,而非過失犯,依上開規定,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抗告人認其所犯皆為過失犯罪,容有誤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簡字第78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核被告所為,係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藥事法第83條第3項之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罪。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一八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抗告人於緩刑前所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既非因過失犯罪,即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之過失犯罪除外之規定不合,自仍應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撤銷前案之緩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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