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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一六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檢察官起訴書未說明該五面黃金獎牌為其貪污不法所得,爰聲請發還云云。然抗告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6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65號聲明人李傳國選任辯護人游琦俊律師上列聲明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第三審判決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五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聲明人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08號聲明人林昌達上列聲明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46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件再抗告人高鋒銘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即屬確定,其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四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聲明人顏清標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經本院駁回聲明人提起之抗告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4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144號聲明人張晉維上列聲明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5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三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三四○號再抗告人魏皓辰上列再抗告人因何智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二十四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年度台抗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五二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五二三號再抗告人魏丁傳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十七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四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5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55號聲明人林淑華上列聲明人因自訴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第三審裁定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職字第二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職字第二二號上訴人陳麗桂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八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按行賄部分原確定判決宣告褫奪公權二年,減為一年),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二九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周劍虹、魏皓辰、謝麗娟因何智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准如檢察官所請,酌量扣押財產之裁定,提起抗告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七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罪刑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六七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執聲字第一三九三號),本院裁定如左:主文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三○號聲明人許采臻上列聲明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二月二日駁回上訴之判決(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一號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20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204號聲明人鄭國欽上列聲明人因自訴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四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四三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主文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一0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前經原審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予以執行羈押。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九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前經原審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予以執行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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