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一二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嗣經檢察官以其二人共犯毀損債權罪及違背查封標示效力罪,先後提起公訴及補充起訴後,已由高雄地院刑事庭判處二人共犯違背查封標示效力罪之罪刑,僅以其二人並非強制執行債務人,不成立毀損債權罪,就該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79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羅莊靜惠共同犯違背查封標示效力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羅經超共同犯違背查封標示效力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8條之毀棄公務員職務上委託掌管之物品罪,及同法第139條之違背查封標示效力罪。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29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39條之違背查封標示效力罪。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抗字第308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相對人運走查封物之行為業經刑事庭認構成違背查封標示效力罪而判處徒刑,抗告人即係因相對人犯違背查封標示效力罪而間接受損害之人,其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屬對於相對人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簡字第29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邱奕旗所為,係犯刑法第139條之違背查封標示效力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3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9條後段之違背查封標示效力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偵字第13776 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甲○○、乙○○所為,係犯刑法第139條之違背查封標示效力罪。被告甲○○、乙○○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6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9條之違背查封標示效力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壢簡字第2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馮鍾賢所為,係犯刑法第139條之違背查封標示效力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6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乙○○犯違背查封標示效力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二、犯罪事實要旨:引用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之記載(如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簡字第359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就特定物明示公權力禁止任意使用或任意處分所施之封緘之印文或標記,故凡任何人有故意違背公務員查封、封印之效力者,均有可罰性,且公權力之表彰,自不得因個人主觀之認定而任意違背,是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139條之違背查封標示效力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4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9條之違背查封標示效力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嘉簡字第4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9條第1項之違背查封標示效力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809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續字第461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甲○○犯違背查封標示效力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前揭說明,原告僅為違背查封標示效力罪之間接被害人,非違背查封標示效力罪之直接被害人,不得於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提起請求損害賠償,而應另循一般民事訴訟程序另行提起訴訟請求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簡字第5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就特定物明示公權力禁止任意使用或任意處分所施之封緘之印文或標記,故凡任何人有故意違背公務員查封、封印之效力者,均有可罰性,且公權力之表彰,自不得因個人主觀之認定而任意違背,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39條之違背查封標示效力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12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案被告雖先為除去本院所施查封標示之行為,然其嗣後復接續為違背查封標示效力之行為,自應僅論以為違背查封標示效力罪即可。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3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8條之隱匿公務員職務上委託第三人掌管之物品罪、同法第139條之違背查封標示效力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27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就特定物明示公權力禁止任意使用或任意處分所施之封緘之印文或標記,故凡任何人有故意違背公務員查封、封印之效力者,均有可罰性,且公權力之表彰,自不得因個人主觀之認定而任意違背,是核被告乙○○及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39條之違背查封標示效力罪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