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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此,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夫妻間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之規定,原告訴請與被告離婚,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婚字第八三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按維護人格尊嚴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基本理念;又按民法親屬編於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前,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就裁判離婚原因,原採列舉主義,迄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時,於同條增列第二項離婚事由之概括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此,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夫妻間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之規定,原告訴請與被告離婚,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婚字第五九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按民法親屬編於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前,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就裁判離婚原因,原採列舉主義,迄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時,於同條增列第二項離婚事由之概括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夫妻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婚。理由一、按夫妻之一方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5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依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夫妻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本件被告長期棄家庭於不顧,兩造再難繼續婚姻關係,應堪認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夫妻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此,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夫妻間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之規定,原告訴請與被告離婚,應予准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夫妻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夫妻之一方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夫妻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婚字第二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按夫妻之一方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得請求離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夫妻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夫妻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6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按夫妻之一方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3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依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夫妻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夫妻之一方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依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夫妻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夫妻之一方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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