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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59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㈣末按上訴人除去妨害請求權既已罹於15年消滅時效,且經被上訴人為時效抗辯,其請求確認系爭應有部分為其公同共有,不能准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5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請求上訴人塗銷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顯在行使系爭土地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系爭土地所在地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40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按依原告起訴之事實觀之,其主張民法第767條除去妨害請求權者,當為上揭規定之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此亦有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280號判例意旨:「依被上訴人所訴之事實觀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重訴字第三○八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行」等為理由,請求被告應塗銷於附表所示七十八筆土地上之抵押權登記,且未主張被告有何債之義務而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是原告顯係基於土地所有權人之地位,行使其除去妨害請求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家訴字第二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依上揭之法條、判例意旨所示,請求塗銷抵押權之訴訟,若係基於土地所有權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則屬因不動產物權而涉訟,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司法院七十七年廳民四字第一一九六號函亦採此見解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及除去妨害請求權,均以維護所有權之圓滿行使為目的,為避免發生權利上名實不符,真正所有人無法確實支配其所有物之現象,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及除去妨害請求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及除去妨害請求權,均以維護所有權之圓滿行使為目的,為避免發生權利上名實不符,真正所有人無法確實支配其所有物之現象,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及除去妨害請求權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按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及除去妨害請求權,均以維護所有權之圓滿行使為目的,為避免發生權利上名實不符,真正所有人無法確實支配其所有物之現象,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及除去妨害請求權,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
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調字第2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定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除去妨害請求權,請求:㈠相對人林梧桐拆除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門牌號碼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依被上訴人所訴之事實觀之,其請求上訴人塗銷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顯在行使系爭土地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7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依被上訴人所訴之事實觀之,其請求上訴人塗銷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顯在行使系爭土地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九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七號及第一六四號解釋,謂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或除去妨害請求權,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4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則原告依民法第767條主張所有權回復及除去妨害請求權,自有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依被上訴人所訴之事實觀之,其請求上訴人塗銷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顯在行使系爭土地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字第99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依被上訴人所訴之事實觀之,其請求上訴人塗銷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顯在行使系爭土地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
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調字第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其中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係行使系爭土地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九三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審以:上訴人主張訟爭如附圖所示之攤位緊臨其所有房屋之事實,固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並有第一審之勘驗筆錄及台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之土地複丈成果圖可考,惟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所定之除去妨害請求權,必以所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9年度抗字第4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抗告人請求塗銷系爭土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顯在行使系爭土地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應專屬該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訴字第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請求塗銷土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顯在行使土地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應專屬該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280號、86年度台上字第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59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已依土地法規定辦理登記之不動產而取得所有權者,其回復請求權或除去妨害請求權,即無罹於時效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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