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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符合 14 筆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9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9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49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9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49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9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49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49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9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9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9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9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49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49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引用這個案號的判決26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6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67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67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至本院67年度台抗字第495號裁定,係就對於第二審判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其上訴因不合法而被以裁定駁回時,關於其提起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間應自何時起算所為之闡述,與本件情形有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非再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固有最高法院67年度台抗字第495號判例要旨可參。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再易字第7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卻將再審聲請人就歷審之聲請再審一一拆開分別駁回,及裁定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659號民事判決與87年度台上字第639號民事裁定移送最高法院審理,違背最高法院57年度台上字第1091號、60年台再字第170號、67年度台抗字第495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重再字第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駁回上訴之裁定確定時,始可認原判決確定,故對於該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其提起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間,應自駁回上訴之裁定確定時起算(司法院院解字第3007號解釋、最高法院67年度台抗字第495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再字第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定時,始知悉原判決確定(司法院院解字第3007號解釋參照),故對於該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其提起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間,應自駁回上訴之裁定確定時起算(最高法院67年度台抗字第49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再簡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對於該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其提起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間,應自駁回上訴之裁定確定時起算(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208號判決及67年度台抗字第495號判例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4年度再字第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始知悉原判決確定(司法院院解字第3007號解釋參照),故對於該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其提起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間,應自駁回上訴之裁定確定時起算(最高法院67年度台抗字第495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再易字第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核其所述內容,仍僅一再引據最高法院67年度台抗字第495號判例意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5號解釋之旨意,認其第一次對本院85年度上更㈠字第3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查上訴或抗告不合法而經裁定駁回者,在該裁定確定前,尚無從斷定上訴或抗告為不合法,因此應於駁回上訴或抗告之裁定確定時,始知悉原裁判確定(司法院院解字第3007號解釋、最高法院67年度台抗字第495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勞再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始知悉原判決確定(參見司法院解字第3007號解釋意旨),故對於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其提起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間,應自駁回上訴之裁定確定時起算,最高法院亦著有67年度台抗字第495號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再易字第4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其上訴因不合法而被以裁定駁回時,在該裁定確定前,尚無從斷定上訴不合法,因之,應於駁回上訴之裁定確定時,始能認定原判決已確定(司法院院字第3007號解釋、最高法院67年台抗字第495號判例、69年度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38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㈡一審無權、太早發之2年前之104年部分裁定確定證明書,牴觸司法院院解3007號解釋及最高法院67年度台抗字第495號判例,自始無效,北院100年度司執字第91517號之106年1月之繼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再易字第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67年度台抗字第495號判例參照)。再按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再字第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或其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而以裁定駁回其上訴,對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再審不變期間應自該裁定確定翌日起算,有司法院院解字第3007號解釋、最高法院67年台抗字第495號判例意旨、78年度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再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在該裁定確定前,尚無從斷定上訴為不合法,因之,應於駁回上訴之裁定確定時,始知悉原判決確定,故對於該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應自駁回上訴之裁定確定時起算(最高法院67年度台抗字第495號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再字第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始知悉原判決確定(參見司法院解字第3007號解釋意旨),故對於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其提起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間,應自駁回上訴之裁定確定時起算,最高法院亦著有67年度台抗字第495號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再字第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始知悉原判決確定(參見司法院解字第3007號解釋意旨),故對於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其提起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間,應自駁回上訴之裁定確定時起算,最高法院亦著有67年度台抗字第495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再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定時,始知悉原判決確定,故對於該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其提起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間,應自駁回上訴之裁定確定時起算(司法院院解字第3007號解釋、最高法院67年台抗字第495號判例、98年度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再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始知悉原判決確定(參見司法院解字第3007號解釋意旨),故對於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其提起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間,應自駁回上訴之裁定確定時起算,最高法院亦著有67年度台抗字第49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再易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始知悉原判決確定(司法院院解字第3007號解釋參照),故對於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其提起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間,應自駁回上訴之裁定確定時起算(最高法院67年度台抗字第4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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