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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7 次修法(94.06.21)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9192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8 條條文

異動條文

第 38 條

登記為候選人時應繳納保證金;其數額由選舉委員會先期公告。 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之保證金,依公告數額,由登記之政黨按登記人數繳納。 前二項保證金應於公告當選人名單後十日內發還。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還: 一、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未當選者。 二、其他選舉未當選之候選人,得票不足各該選舉區應選出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