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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20 次修法(95.05.29)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756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4、113 條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異動條文

第 14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第 113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