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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第 10 次修法(110.06.02)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100808225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9~11、13、14、16~20、22 條條文及第 15 條條文之附表二、第 23 條條文之附表四、五

立法總說明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五條附表二、第二十三條附表四、附表五修正總說明(110.06.02 修正)》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內政部依住宅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授權,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訂定發布,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發布。為配合實務執行需要,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五條附表二、第二十三條附表四、附表五,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定明申請住宅補貼以一件為限。(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定明申請人應在國內設有戶籍。(修正條文第九條) 三、修正申請人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十條) 四、增訂展延寬限期之彈性措施。(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五、修正申請租金補貼應符合之條件。(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六、修正申請租金補貼者應檢附之書件。(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七、修正申請租金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八、修正於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補件之情形。(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九、增訂出租人於補貼期間屆滿前死亡之補貼程序。(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十、修正受租金補貼者停止租金補貼之情形及溢領租金補貼之法律效果。(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十一、修正租金補貼金額表(修正條文第十五條附表二) 十二、修正評點基準表。(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附表四及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