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第 7 次修法(0.06.0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四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7080926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7、10、11、13、16、17、22、25 條條文及第 23 條條文之附表三、四

立法總說明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三條附表三、附表四修正總說明(107.06.04 修正)》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訂定發布,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六年六月七日。為修正無自有住宅認定規定、鼓勵生育及配合實務執行需要等,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三條附表三、附表四,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有關家庭成員持有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時,無論是否將戶籍設於該處者,皆視為無自有住宅;增訂家庭成員僅持有經政府已公告須拆遷之住宅,視為無自有住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放寬以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之身分提出申請者,其應檢附文件補正期限。(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修正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併入家庭成員及人口數計算、增訂應檢附文件及新婚家庭增加評點權重。(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十條、第二十三條附表三及附表四) 四、修正追繳溢領之住宅補貼規定,以利直轄市、縣(市)政府毋庸再行依行政訴訟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受益人返還。(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二條) 五、刪除九二一震災新社區等不合時宜之文字。(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六、租金補貼戶戶籍地與租賃住宅不同直轄市、縣(市)之停止補貼依據。(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七、區分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與相對人分居原因及其應另檢附文件之差異。(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