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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第 11 次修法(111.06.24)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110810643 號令修正發布第 7、9~11、22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1.06.24 修正)》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訂定發布後,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六月二日。為配合實務執行需要,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家庭成員住宅狀況應符合之條件,及定明「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證明文件及金融機構提供之貸款餘額證明應記載事項。(修正條文第九條及第十條) 二、定明核定戶抵押擔保品應符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三、定明溢領租金補貼者分期返還之期限及方式。(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