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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30 次修法(108.05.07)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八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10810092903 號令修正發布第 37~39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修正總說明(108.05.08 修正)》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五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二十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日。為配合總統一百零七年五月九日修正公布關稅法第八十四條及財政部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日修正發布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爰修正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關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已移列至第三項,爰配合修正本辦法相關條文項次,以符法令。(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二、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已移列至第四項,爰配合修正本辦法第三十九條,以利適用。(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