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32 次修法(110.10.18)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十九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1101027108 號令修正發布第 18、24、25、35、36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0.10.19 修正)》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五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三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三月二十九日。為健全邊境通關環境,及加強報關業行政監督管理,防杜不肖報關業者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干擾海關員工執行職務,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專責報關人員執業限制條件,有因海關職務有關行為,對海關員工施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危害其人身或財產安全,經海關查明屬實,不得執業,並命其繳銷或公告註銷報關證及明定禁業期限為五年。(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二、增訂報關業不得因海關職務有關行為,對於海關員工施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危害其人身或財產安全,及專責報關人員以外之一般員工有該等行為,海關應限期繳銷或公告註銷其報關證,且報關業不得為其請領報關證或僱用其辦理報關業務。(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三、增訂適用處罰種類,有情節重大情事,得廢止報關業務證照。(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