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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18 次修法(110.04.20)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1101009945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23、25~27 條條文;增訂第 10-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0.04.21 修正)》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四年四月十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十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茲為符法制體例,並使海關得視個案違章情節輕重妥適裁罰,以符比例原則,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第十條之一有關海關得要求快遞業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之規定,並配合刪除第十條第五項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 二、為避免限縮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賦予海關之裁罰裁量權,修正海關得視個案違章情節輕重,選擇裁處警告並限期改正或罰鍰,以符比例原則。(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至第二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