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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19 次修法(111.03.28)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1111007877 號令修正發布第 26、29 條條文;增訂第 12-1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修正總說明(111.03.29 修正)》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四年四月十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十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茲為強化海關邊境 X光儀檢,防範夾藏走私,保障邊境安全,爰修正本辦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避免空運進口快遞貨物 X 光儀檢影像重疊判讀不易,訂定合併申報及不得併袋通關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一) 二、配合第十二條之一增訂不得併袋通關之規定,增訂違反該規定之罰則。(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三、本次修正發布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