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第 11 次修法(110.06.24)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1004520061 號令、交通部交路字第 1100014906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修正總說明(110.06.24 修正)》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下簡稱本給付標準)係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由財政部、交通部會銜發布,迄今已歷經九次修正。本次係配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修正,爰修正本給付標準。本給付標準共九條,本次修正六條,含第三條附表,修正要點如下: 一、將本給付標準條文及附表內容中之「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修正條文第三條及附表、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八條) 二、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