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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第 13 次修法(115.05.28)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11504520061 號令、交通部交運字第 1150012925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3、6、7、9 條條文;依第 9 條規定: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5.05.29 修正)》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給付項目之等級、金額及審核等事項之標準,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視社會及經濟實際情況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訂定施行,迄今已歷經十一次修正。考量社會經濟發展及本保險整體財務狀況等情形,在不額外增加投保大眾保費負擔及維持本保險永續經營前提下,調高本保險之死亡給付及第一等級失能給付金額,以提升對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之保障。 本標準共有九條,本次修正四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第一等級失能給付金額,自新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提高至三百萬元,其他各等級失能給付金額亦同比例增加。(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死亡給付自二百萬元提高至三百萬元。(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死亡給付、失能給付及傷害醫療費用合計給付金額,自二百二十萬元提高至三百二十萬元。(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配合經營本保險產險業者實務作業程序,明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九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3 條

  1.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失能,其失能程度分為十五等級,各障害項目之障害狀態、失能等級、審核基準及開具失能診斷書之醫院層級或醫師,依附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以下簡稱失能給付標準表)之規定。
  2. 本保險所稱失能,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之狀態。
  3. 第一項各等級失能程度之給付標準如下: 一、第一等級:新臺幣百萬元。 二、第二等級:新臺幣萬元。 三、第三等級:新臺幣十萬元。 四、第四等級:新臺幣一百萬元。 五、第五等級: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六、第六等級:新臺幣一百三萬元。 七、第七等級:新臺幣一百萬元。 八、第八等級:新臺幣十萬元。 九、第九等級:新臺幣萬元。 十、第十等級:新臺幣萬元。 十一、第十一等級:新臺幣萬元。 十二、第十二等級:新臺幣萬元。 十三、第十三等級:新臺幣十萬元。 十四、第十四等級:新臺幣萬元。 十五、第十五等級:新臺幣萬元。
  1.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失能,其失能程度分為十五等級,各障害項目之障害狀態、失能等級、審核基準及開具失能診斷書之醫院層級或醫師,依附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以下簡稱失能給付標準表)之規定。
  2. 本保險所稱失能,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之狀態。
  3. 第一項各等級失能程度之給付標準如下: 一、第一等級:新臺幣百萬元。 二、第二等級:新臺幣萬元。 三、第三等級:新臺幣十萬元。 四、第四等級:新臺幣一百萬元。 五、第五等級:新臺幣一百零七萬元。 六、第六等級:新臺幣萬元。 七、第七等級:新臺幣萬元。 八、第八等級:新臺幣十萬元。 九、第九等級:新臺幣萬元。 十、第十等級:新臺幣萬元。 十一、第十一等級:新臺幣萬元。 十二、第十二等級:新臺幣萬元。 十三、第十三等級:新臺幣十萬元。 十四、第十四等級:新臺幣萬元。 十五、第十五等級:新臺幣萬元。

第 6 條

  1.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死亡者,其死亡給付為每一人新臺幣百萬元。
  1.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死亡者,其死亡給付為每一人新臺幣百萬元。

第 7 條

  1. 受本保險每次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每一人死亡給付、失能給付及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金額,合計最高以新臺幣百二十萬元為限。
  1. 受本保險每次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每一人死亡給付、失能給付及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金額,合計最高以新臺幣百二十萬元為限。

第 9 條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