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次修法(89.08.10)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財政部(89)台財保字第 0890043519 號令、交通部(89)交路發字第 8936 號令修正發布第 3、6、7、9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異動條文
第 3 條
新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殘廢,其殘廢程度分為十五等級一百六十項,並依附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定之。 前項各等級殘廢程度之給付標準如下: 一 第一等級: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二 第二等級:新臺幣一百十七萬元。 三 第三等級:新臺幣九十八萬元。 四 第四等級:新臺幣八十九萬元。 五 第五等級: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六 第六等級:新臺幣六十三萬元。 七 第七等級:新臺幣五十一萬元。 八 第八等級:新臺幣四十二萬元。 九 第九等級:新臺幣三十三萬元。 一○ 第一○等級:新臺幣二十六萬元。 一一 第一一等級:新臺幣十九萬元。 一二 第一二等級:新臺幣十二萬元。 一三 第一三等級:新臺幣七萬元。 一四 第一四等級:新臺幣五萬元。 一五 第一五等級:新臺幣四萬元。
第 6 條
新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所致死亡者,其死亡給付為每一人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第 7 條
新
本保險每次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每一人死亡、殘廢及傷害醫療給付金額,合計最高以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為限。
第 9 條
新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