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次修法(106.09.1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0602523727 號令、交通部交路字第 10600272952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二條修正總說明(106.09.11 修正)》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由財政部、交通部會銜發布,期間分別於八十九年八月十日、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九十四年六月八日、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及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七日修正。本次修正係因本標準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與同條第四項規定之文字不一致,易使人誤認為僅往返門診之交通費用限額為新臺幣二萬元,而轉診或出院之交通費用未訂上限,致生爭議,爰修正本標準第二條第四項規定,以資明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