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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第 3 次修法(94.02.27)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四字第 09402560331 號令、交通部交路發字第 0940085008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3、6、7 條條文

異動條文

第 3 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殘廢,其殘廢程度分為十五等級一百六十項,並依附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定之。 前項各等級殘廢程度之給付標準如下: 一、第一等級: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二、第二等級:新臺幣一百二十五萬元。 三、第三等級:新臺幣一百零五萬元。 四、第四等級:新臺幣九十二萬元。 五、第五等級:新臺幣八十萬元。 六、第六等級:新臺幣六十八萬元。 七、第七等級:新臺幣五十五萬元。 八、第八等級:新臺幣四十五萬元。 九、第九等級: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十、第十等級:新臺幣二十八萬元。 十一、第十一等級:新臺幣二十萬元。 十二、第十二等級:新臺幣十三萬元。 十三、第十三等級:新臺幣八萬元。 十四、第十四等級:新臺幣五萬元。 十五、第十五等級:新臺幣四萬元。


第 6 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所致死亡者,其死亡給付為每一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第 7 條

本保險每次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每一人死亡、殘廢及傷害醫療給付金額,合計最高以新臺幣一百七十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