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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16 次修法(107.05.2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 1071260246 號令發布刪除第 69~7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修正總說明(107.05.21 修正)》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以下稱本細則)於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歷經十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配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五條於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其中第三項明定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最低求償金額、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爰刪除本細則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將有關公共安全事故求償之規定,移至(併入)「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規範。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69 條

(刪除)


第 70 條

(刪除)


第 71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