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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8 次修法(96.02.26)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 0962600162 號令增訂發布第 70-4~70-6 條條文

異動條文

第 70-4 條

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公共安全事故,係指依法規應強制投保責任保險之場所或行業發生之該責任保險事故。


第 70-5 條

保險對象因同一公共安全事故,經本保險給付醫療費用總額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保險人得代位求償。 前項金額,以本保險提供該保險給付之日起,一個月內給付費用總額計算。


第 70-6 條

保險人依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向責任保險保險人代位求償之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準用全民健康保險執行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