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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 10 次修法(106.06.04)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65084048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21、23、24、27、35 條條文;增訂第19-1 條條文;並定自一百零六年六月九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6.06.05 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以農金字第一○二五○八○一五二號令訂定發布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期間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五年十月七日。為提高農(漁)民參加農業保險意願,配合興設強固型溫網室設施政策之推動及有效利用貸款資源考量,爰修正「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部分條文,共計八條,其修正重點如次: 一、農業保險貸款: (一)新增農業保險貸款,並明定本貸款對象、期限及用途。(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附表三之十七) (二)明定本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附表一) (三)明定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三十萬元。但借款人保險費金額超過三十萬元者,其最高貸款額度為三十萬元加超過三十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九十。另本貸款額度得不計入借款人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總餘額。(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附表二之十七) 二、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 (一)刪除農村製酒業、洋蔥購貯及養蠶或栽桑等對象。(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二十四條附表二之二) (二)增訂經相關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或輔導措施(方案)核定或審查通過之農民或農民團體為貸款對象;並明定其貸款額度,每公頃最高貸款額度為一千一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三千萬元。(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二十四條附表二之二) 三、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 (一)修正本貸款利率由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提高為百分之一點六八。(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附表一) (二)修正專案提高額度規定,限於借款人於農業科技園區內自建廠房之資本支出貸款。(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附表二之六) 四、為利貸款經辦機構調適,明定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