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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 6 次修法(105.01.20)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55084030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及第 22 條條文之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四、附表一之十二、附表一之十三、第 24 條條文之附表二之十二

立法總說明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二條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四、附表一之十二、附表一之十三、第二十四條附表二之十二修正總說明(105.01.21 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以農金字第一○二五○八○一五二號令訂定發布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並於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及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 為因應產業發展需要及協助畜禽業者符合防疫政策,爰修正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二條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四、附表一之十二、附表一之十三、第二十四條附表二之十二,其修正重點如次: 一、造林貸款:考量從事造林須定期施肥、刈草、除蔓、修枝、疏伐及防治病蟲害等事項,有短期、零星資金需求,爰貸款用途增列週轉金,並明定其貸款額度及期限,以資因應。(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修正第二十二條附表一之十二、第二十四條附表二之十二) 二、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為協助農民提升製茶生產技術,鼓勵契作方式擴大生產及確保品質安全,放寬每一農民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由三百萬元提高至六百萬元。另考量從事菇蕈類生產屬於資本及技術密集產業,尤其採環控庫房栽培者,須投入龐大資金購置相關設施設備,放寬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由八百萬元提高至一千二百萬元,並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同意提高貸款額度。(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附表一之二) 三、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考量業者為配合防疫政策,興建防疫設施設備或為符合雞蛋友善生產系統之經營方式,所需資金較傳統方式高,爰增訂有特殊情形,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其最高貸款額度不受規定限制。(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附表一之四) 四、小地主大佃農貸款:為因應農民擴大經營規模資金需求,放寬專業農民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由一百萬元提高至六百萬元;另農業產銷班等之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由五百萬元提高至一千五百萬元。(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附表一之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