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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 17 次修法(110.07.28)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105084729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8、16、18、28、34 條條文及第 23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24 條條文之附表二之二、附表二之四、附表二之十三、第 27 條條文之附表三之十三;並自一百十年八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三條附表一、第二十四條附表二之二、附表二之四、附表二之十三、第二十七條附表三之十三修正總說明(110.07.29 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以農金字第一○二五○八○一五二號令訂定發布「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期間歷經十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年一月十一日。為提高壯年農民持續從農意願及因應產業需求,爰修正「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三條附表一、第二十四條附表二之二、附表二之四、附表二之十三、第二十七條附表三之十三,其修正重點如次: 一、青年從農創業貸款:修正名稱為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增訂年齡逾四十五歲至五十五歲以下且申貸前三年均有農業生產事實,並符合特定條件之壯年農民為貸款對象,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五百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為一百萬元,並明定適用之貸款利率。(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三條附表一、第二十四條附表二之十三及第二十七條附表三之十三) 二、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增訂通過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之農民或農民團體為貸款對象,並明定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一千一百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為八百萬元,週轉金最高為三百萬元。(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二十四條附表二之二) 三、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貸款對象刪除年齡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且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並符合特定條件之農(漁)民。(修正條文第八條及第三十四條) 四、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增訂通過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為貸款對象。(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五、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提升養豬經營類及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貸款,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由二千萬元調高為四千萬元,週轉金由五百萬元調高為一千萬元;禽畜糞堆肥場之畜牧污染防治類貸款,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由一千萬元調高為二千萬元;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貸款,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由三千萬元調高為四千萬元;雞蛋友善生產系統類貸款,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由三千萬元調高為五千萬元。另明定借款人貸款二類別以上適用之最高貸款額度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附表二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