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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 20 次修法(112.12.1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農業部農金字第 1125085543 號令修正發布第 5、6、9、10、16、21 條條文及第 24 條條文之附表二之二、附表二之三;並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二十四條附表二之二、附表二之三修正總說明(112.12.12 修正)》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十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為配合智能防災設施型農業、水產養殖業生產轉型等政策之推動,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二十四條附表二之二、附表二之三,其修正重點如次: 一、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擴大貸款支應範圍包括經中央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單位)相關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或輔導措施(方案)中所列之相關設施(備)。(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二十四條附表二之二) 二、輔導漁業經營貸款:放寬取得其他依法令許可之養殖證明文件或主管機關核准興建水產養殖設施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者,得申請本貸款。(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因應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之主管機關變更,修正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貸款:增訂違反兼職所得限額規定、未依限補正相關執照、登記證書之效果,以確保貸款效益。(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五、增訂申請養殖漁業類貸款者,得檢附其他依法令許可之養殖證明文件;另增訂輔導漁業經營貸款、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申請養殖漁業類貸款,得檢附借款人本人之主管機關核准興建水產養殖設施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