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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 16 次修法(110.01.10)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95085641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28 條條文及第 23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24 條條文之附表二之十七;除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八條定自一百十年五月一日施行外,其餘定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附表一、第二十四條附表二之十七修正總說明(110.01.11 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以農金字第一○二五○八○一五二號令訂定發布「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期間歷經十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一日。為產業發展需要及配合農業保險之推動,爰修正「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附表一、第二十四條附表二之十七,其修正重點如次: 一、放寬農民在都市計畫農業區種植柚子,得依規定申貸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並增訂經主管機關依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處分停止給予豬隻飼養相關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期間內,不予核貸,借款人違反該規定或借款人於貸款存續期間發生上開情事者,貸款經辦機構應繳還不符規定部分之利息差額補貼。(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八條) 二、農業保險貸款:增訂適用優惠貸款利率之規定,並修正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借款人僅支付自行負擔之保險費者,最高貸款額度為自行負擔之保險費金額;借款人支付全額保險費者,最高貸款額度為支付全額保險費金額,並明定借款人獲政府補助款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附表一及第二十四條附表二之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