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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 19 次修法(112.08.30)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農業部農金字第 1125085128 號令修正發布第 16 條條文及第 24 條條文之附表二之四;並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四條附表二之四修正總說明(112.08.31 修正)》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十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為配合青壯年農民從農政策之推動,爰修正本辦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四條附表二之四,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借款人農業以外其他職業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放寬為應不高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一點二五倍。(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二、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為使專案申請提高貸款額度規定文義更臻明確,酌修文字。(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附表二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