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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 15 次修法(109.10.20)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95085123A 號令修正發布第 5~9、18、19、21、24、28 條條文及第23 條條文之附表一;並定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三條附表一修正總說明(109.10.21 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以農金字第一○二五○八○一五二號令訂定發布「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期間歷經十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九年四月八日。為建構農業冷鏈物流體系、鼓勵參與農產品產銷調節措施、配合漁電共生政策之推動及因應產業需求,爰修正「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三條附表一,其修正重點如次: 一、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申請適用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菇類栽培場,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案所屬貸款利率之對象,移列至第二十三條附表一規範。(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二十三條附表一) 二、輔導漁業經營貸款: (一)修正養殖業者應具備條件,增訂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者資格。(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修正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室內養殖設施,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案,及新建室內養殖設施,其屋頂構造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備)材質之貸款案,貸款年利率調降零點二五個百分點,增訂得申請適用該貸款利率之對象,及每年應辦理查驗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附表一)(三)修正漁船經營部分之最高貸款額度,定置漁業之漁網、漁具購買,增訂每張定置漁業權漁業執照最高為一千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調高為二千萬元;修正養殖漁業部分之最高貸款額度,鮑頄及九孔週轉金每公頃調高為八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調高為二千萬元。(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附表二之三) 三、修正養殖漁業以外之漁業經營非循環動用週轉金貸款期限,由三年延長為五年。(修正條文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四、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修正得申請適用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畜禽舍,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案所屬貸款利率之對象,並移列至第二十三條附表一規範;調降雞蛋友善生產系統類貸款年利率零點二五個百分點。(修正條文第七條及第二十三條附表一) 五、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 (一)增訂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配合農產品產銷調節措施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為貸款對象,並明定其僅得申貸非循環動用週轉金貸款,貸款額度最高為五千萬元,得專案申請提高貸款額度,且排除適用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總餘額上限規定;另調降其貸款年利率零點三九個百分點。(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三條附表一及第二十四條附表二之十五) (二)修正農民組織及農企業負責人具專案輔導青年農民資格之貸款案(週轉金採循環動用之貸款案不適用),貸款年利率調降零點三九個百分點。另增訂負責人之認定方式。(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附表一及第二十四條附表二之十五) (三)增訂購置冷鏈物流設施(備)之資本支出,得專案申請提高貸款額度。(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附表二之十五) 六、增訂開放式禽舍或每隻蛋雞活動面積小於七百五十帄方公分之新(擴)建蛋雞場為不予核貸項目。(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七、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調高農(漁)民及產銷班班員之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一百萬元。(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附表二之五) 八、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增訂於農業科技園區內之週轉金,得專案申請提高貸款額度。(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附表二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