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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 21 次修法(113.08.19)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農業部農金字第 11374670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6、21、23、24、27 條條文及第 23 條條文之附表一;增訂第 19-2 條條文、第 24 條條文之附表二之十八、第 27 條條文之附表三之十八;並定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3.08.19 修正)》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十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為配合漁業經營及農業保險政策之推動,鼓勵壯農持續營農,並扣合產業實務需求及提供緊急金融支援,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重點如次: 一、新增農民紓困貸款,以提供農民緊急家計生活週轉資金,紓解短期經濟壓力,使其安心營農。並修正第二十三條附表一,調降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年齡逾四十五歲至五十五歲以下農民之貸款利率;延長農業保險貸款免息期間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十九條之二、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七條) 二、修正輔導漁業經營貸款借款人貸款存續期間,違反漁業法之貸款處置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放寬種植金針及於風景區農牧用地種植茶樹者,得依規定申貸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