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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 8 次修法(105.05.2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55084207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20、23、35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5.05.23 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以農金字第一○二五○八○一五二號令訂定發布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並於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一日及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修正發布。 為因應產業需求、近期市場利率調降及簡化貸款規定,爰修正「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部分條文,計四條,其修正重點如次: 一、延長「農業節能減碳貸款」期限:參酌性質相近之「農機貸款」規定,修正本貸款期限由七年延長為十年,並新增但書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耐用年限超過十年者,貸款經辦機構得在耐用年限覈實貸放,以符實務需求。(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二、簡化貸款規定:參照其他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體例,將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之利率,移列至第二十三條附表一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三條) 三、調降各種貸款利率:因應中央銀行於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調降重貼現率等半碼,爰參考其他部會政策性貸款利率調整幅度(多數調降零點零七個百分點),調降各種貸款利率零點零七個百分點。(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附表一) 四、為利貸款經辦機構調適,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