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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 5 次修法(104.08.25)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45084368F 號令修正發布第 19、31 條條文;除第 19 條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八月九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修正總說明(104.08.26 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以農金字第一○二五○八○一五二號令訂定發布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以下稱本辦法),並分別於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及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修正施行。 本辦法第十九條不予核貸之規定,係參照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為配合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修正不予救助規定排除低利貸款之適用,爰修正「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刪除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不予核貸情形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二、配合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五條修正,明定本次修正規定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