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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 13 次修法(109.02.26)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95084023A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0、14、17~19、21 條條文及第 23條條文之附表一;並定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三條附表一修正總說明(109.02.27 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以農金字第一○二五○八○一五二號令訂定發布「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期間歷經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為落實培育農業青年人力政策、農、林、漁、牧產業發展政策、智慧農業技術應用與產業導入、農業科技產業化之推動,爰修正「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三條附表一,其修正重點如次: 一、修正週轉金貸款期限:考量農(漁)業者經營初期投入回收較困難,為減輕其營運及還款壓力,修正農、林、牧業及養殖漁業非循環動用週轉金貸款期限,統一延長為五年。(修正條文第五條至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 二、放寬「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對象:現行貸款對象中,最近三年內曾獲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執行業界科技專案計畫或智慧農業 4.0 業界參與補助計畫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考量該等對象已具有相關研發及技術能力,為鼓勵其持續投入智慧農業技術、產品、服務應用及研發,刪除最近三年內之規定;另配合實務推動情形,修正計畫名稱。(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三、修正不予核貸項目:鑑於國內雞蛋產業發展現況與產業結構面臨整合調整,為加速雞蛋產業升級與轉型,推動家禽非開放式禽舍生產與輔導禽場設置自動化機械設備,以強化禽場生物安全自主防疫及提高生產效率,進而改善蛋品品質,爰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不予核貸情形規定,刪除未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之蛋雞飼養方式之新(擴)建蛋雞場。(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四、調整「青年從農創業貸款」利率:為擴大鼓勵青年投入農業經營,考量其初期投入生產營運較不穩定,為減輕其營運及還款壓力,增訂適用優惠貸款利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