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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 4 次修法(104.06.14)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45080097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8 條條文;增訂第 22-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04.06.15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以農金字第一○二五○八○一五二號令訂定發布「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分別於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 因重大災害或流行疫病發生,往往造成農漁業者重大損害,無法繼續從事農(漁)業生產,收入減少致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還款困難,而有提供延期還款、支應復耕復建資金等協助措施之需求。為充分發揮金融協助措施之效用,貼近受災農漁業者資金需求、提升案件審查效率,避免延宕產業紓困或重建時程,對於金融協助措施有採取彈性處理之必要,爰修正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之一,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四日本辦法修正時,第二條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之款次配合調整。(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二、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因應重大災害或流行疫病辦理之緊急性金融協助措施,其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得不受本辦法、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與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有關期限、額度、每一借款人貸款總餘額上限及延期還款辦理程序規定之限制。(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