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次修法(112.07.0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藥試技字第 112262946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5條條文之附表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本標準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變更為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第 2條、第 3 條及附表 1、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條及附表 2、第6 條及附表 3、第 7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之權責事項,改由「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管轄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五條附表二修正總說明(112.07.03 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訂定發布施行,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一年二月十日。為反映試驗成本及新增委托服務需求,爰修正本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五條附表二規定,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反映試驗成本、因應優良實驗室操作(GLP) 認證之田間試驗規格要求增加及試驗研究委託之供試昆蟲需求,修正第三條附表一「試驗、研究、檢測、鑑定項目及其費額表」之項目及收費費額。 二、為反映試驗成本,調整農藥單劑、農藥混合液及農藥參考物質之標準品供應費額;另因應新有效成分農藥尚未有商品化之農藥原體,農藥原體由廠商無償提供政府單位用以監管為目的,新增農藥單劑代配服務之收費項目及費額,爰修正第五條附表二「標準品供應項目及其費額表」。